厦门市创业创新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厦门市创业创新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本团体是以厦门市创业创新单位或个人为服务对象的各类创业创新综合体、孵化机构、咨询服务机构、投融资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科研机构和科研院所及从事科技孵化服务工作的专家、学者等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的宗旨是响应国务院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贯彻落实厦门市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的实施意见,促进创业创新、就业及再就业工作,为企业和个人创业创新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坚持服务会员、服务创业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团结创业创新人士,有效整合创业创新资源,促进我市创新、创业、培训事业发展,全面提高创业者素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新形态。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 思明区湖滨东路319号C幢第四层E单元2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为会员提供创业创新扶持政策咨询服务,组织会员开展创业创新论坛、创业培训,创业创新大赛,提供创业项目合作平台;
(二)为会员提供创新、创业、就业等政策信息,促进就业与创业,帮助单位会员发布相关信息;
(三)开展大学生及创客的创业培训的理论学术交流;
(四)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五)出版内部刊物,宣传创业创新新政策、新理念。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主要由在创业、人才开发、孵化器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众创空间和其他机构;
(二)个人会员:在创业、创新、孵化器相关的领域内有一定业绩的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协会章程。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按时换届以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
(二)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八)本人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未存在正在被执行的经济案件;
(九)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
(十)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1年7月23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